吴志成律师亲办案例
小酌怡情,大酒伤身
来源: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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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怡情,大酒伤身

  案情简介:2021年2月4日晚,委托人丘某为答谢客户和邻居在福清市某土菜馆宴请林某等20人左右吃饭、喝酒。当晚20时许,死者俞某喝醉酒,林某等人送其送回居住处,并交给其同居女友及亲属。次日5时许,死者俞某的女友及亲属发现俞某没有心跳和呼吸,遂拨打了120和110。后福清市融强医院开具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承办经办:死者俞某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当晚饭局的组织者丘某及同桌人员告上福清市人民法院。并诉求各被告共同赔偿100余万元。丘某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庭申请调查令,先行调取有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死者报告等材料。后在法庭上作丘某等被告作答辩及法庭辩论:从相关事实及证据上可以体现死者与各被告仅共同举杯喝了第一杯酒,且死者还跑到隔壁桌喝酒,酒席仅持续一个小时左右,死者便醉倒,同桌人员三人将其送回居住处,并与其同居女友及亲属进行交接,且死者日常每天都要自饮半斤白酒,已是慢性酒精中毒,同时死者未经法医解剖鉴定,无法确认死者死因,且死者年龄60岁左右,自身是否存在慢性疾病不得而知。

  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交的主观意愿,因此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者有恶意劝酒的或违背他人意愿的强迫性劝酒的情形,应属于友好、善意及礼节性的共饮。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规,饮酒人在过量饮酒后辩认能力和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均减弱或丧失,对此,共同饮酒者产生了特定的护送照顾和求助等注意义务,本案共同饮酒者将死者送达家中并交给其同居住人员即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对过量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其因过量饮酒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其自己负担。各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各被告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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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志成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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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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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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