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6月23日19日许,同案人杨某将18瓶氯胺酮放置在沃尔沃副驾驶座前侧储物箱内,并告知同案人饶某,该“神仙水”系用于娱乐吸食,被告人饶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前往龙田镇。后在龙田镇冠豪酒店被抓,经测重共计240.4克毒品。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
承办经过:被告人饶某的亲属委托福清律师吴志成,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后,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为被告人饶某作罪轻辩护:1、被告人饶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饶某愿意依法缴纳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涉案毒品真正的所有者系杨某所有,且也系杨某主动放置于车内的,被告人饶某出于朋友面子默认了该非法持有行为。同案人杨某被判处一年三个月且未依法缴纳罚金,在量刑平衡上,因此建议合议庭能够对饶某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处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福清吴志成律师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